AOA官方入口 - AOA官方手机版入口—姜杰状师: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这四个特征需同时具备
日期:2022-12-13 07:28:01 | 人气:
——CP、CYH等十人组织、向导、到场黑社会组织案二审辩护词辩 护 词尊敬的合议庭列位法官:我受CP、CYH等十人组织、向导、到场黑社会组织一案被告人CP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采取。扫黑除恶,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坚决支持。扫黑除恶虽是一项政治任务,但更是司法行为,一定要严格依法举行,不能突出政治而忽视了执法。
从重处罚是指在查清事实基础上的从重处罚,从重处罚不能认为拔高案件,小案大办!从重处罚不能旧案重提,拿来凑数!“打早打小”不即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降低尺度,最高司法机关更强调了“打准打实”。“打准打实”就是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原则,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切实防止以“打早打小”替代“打准打实”。
本案有许多已经由公安机关处置惩罚的案件,被切割后重新拿出来凑数,而居心不调取当初公安机关处置惩罚的案卷记载。如果这些案件是涉黑案件,那么,那些曾经处置惩罚过这些案件的公安干警是不是掩护伞?是不是应该抓起来问责?司法机关既有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职责,同样有责任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我们在原审看到的却是忽视了这些职责。
本辩护人在二审期间也向你院递交了调取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申请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以及重新判定申请,但遗憾的是至今未收到回复。今天的扫黑除恶已差别于以往的严打,最高司法机关在一面强调严打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同样重复强调依法严打。法官对裁判案件的终身卖力制,再也没有可能把错案责任推给时代。各地“扫黑除恶”的向导小组,虽统一协调着扫黑除恶事情,但一旦错判,案件在未来纠错,没有那一个向导能够为审判人员担责。
同样,状师如果不尽职辩护,也要负担赔偿责任。特别声明,因状师具有独立辩护权,因此,本状师对本案某些犯罪认定、量刑的认可或未揭晓辩护看法,并不清除委托人CP本人对相关事项的自我辩护。
第一部门 组织、向导、到场黑社会组织罪的辩护CP等十人组织、向导、到场黑社会组织罪名不建立。CP不组成组织、向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个案辩护在后面详细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划定“组织、向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产业;努力到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产业;其他到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这是刑法对组织、向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的划定。
要认定组织、向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首先要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划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向导者,主干成员基本牢固;(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运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运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举行违法犯罪运动,为非作恶,欺压、践踏糟踏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运动,或者使用国家事情人员的容隐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划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也称危害性特征)。下面辩护人就从这四个方面逐一分析本案。一、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原审认定:“经审理查明:第一部门 组织向导到场黑社会组织事实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CP出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CYH出资5万元合资建立了‘宜昌云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鹏公司),从事高利放贷,CP任公司董事长,CYH任公司总司理。该公司先后网罗了多名刑满释放让人员和无业人员,购置轿车、甩棍、弹簧刀、对讲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在巴东县野三关集镇等地,从事暴力讨债,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运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CP、CYH为组织者、向导者,被告人YXF、CY为努力到场者,被告人WZG、LL、HJB、TW、CD、YQL为一般到场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员相对稳定,层级明白;该组织为成员报销生活用度,支付牢固的人为和适当的奖励,并形成了约定俗成的纪律和要求:组织成员必须保证手机流通,随叫随到,未经请假不得脱离野三关集镇;讨债要有气势,让对方发生恐惧,但又不能下手太重等。
” (详见一审讯断书第19页)(一)本案人数没有到达稳定的10人,没有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刑法》第294条第四款第一项划定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向导者,主干成员基本牢固”《刑法》第294条第四款第一项划定的“人数较多”,《全国部门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事情座谈会纪要》法〔2015〕291号(以下简称《2015年龄要》)解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明白《刑法》第294条第四款第一项划定的条件“稳定的”“人数较多”必须同时具备,不能断章取义。从外貌看,本案判了10人,似乎切合“人数较多”的划定。
但刑法例定的“人数较多”的前提是“稳定的犯罪组织”,即“人数较多”是指在同一时期连续到达10人,而非把差别时期的人数加起来累计到达10人。如果同一时期没有到达10人就谈不上“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就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我们凭据各被告人供述和自认来大致确定各被告人入职云鹏公司与去职的时间。见下表:(+表现在职,-表现不在职)宜昌云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入职、去职时间表我们通过以上表格可以看出云鹏公司差别时段的人数:2013年5月至7月 2人(CP、CYH);2013年7月至12月3人(CP、CYH、CD);2013年12月4人(YQL在云鹏公司呆了10天左右);2014年1月至2月 3人(CP、CYH、CD);2014年3月至5月 5人(CP、CYH、CD、LL、WZG);2014年5月至8月 4人(CP、CYH、CD、WZG);2014年8月至10月5人(CP、CYH、CD、WZG、HJB);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4人(CP、CYH、WZG、HJB);2015年3月至2015年4月3人(CP、CYH、LL);2015年5月公司3人(CP、CYH、CY);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4人(CP、CYH、YXF、CY);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3人(CP、YXF、CY)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3人(CP、YXF、TW)2017年3月至2018年2人(CP、YXF)通过上述列表比对,可以看出,云鹏公司从最初的两人到最岑岭时只有5人(连续不到两个月),再到最后两人。
其他大部门时间是4人,不切合10人要求,这4人除了CP、CYH外经常更迭,到2016年底连CYH也走了,只剩下CP、YXF2人。除了CP、CYH,干的最长的员工不凌驾两年。
因此,人员也并不稳定。YQL并没有加入云鹏公司。
在CYH2018年10月16日11:23至15:26的讯问笔录(第27次)当警方问“前后都有哪些人进入你们公司做事?”CYH答“根据时间先后顺序有CP、我、陈向阳、LL、‘堂客’、WZG、HJB、向阳、YXF、TW。在2013年底,有一个叫‘黑皮’的人随着陈向阳一起玩,可是我记得公司没有给他摆设事情,也没有给他开人为。
”(详见《组织特征卷一》000033页)在侦查人员讯问YQL“其时你在CYH的公司内里人为几多?”YQL答“我就是跟CD在一起,CYH没说过给我给人为的事”(详见《组织特征卷一》第000133页)可见,YQL在公司呆的10天左右,没有人跟他谈过加入公司的事,他并不是公司员工。因此,纵然累计相加,即便把云鹏公司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没有到达10人以上的规模的要求。(本辩护看法并不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同一时期到达稳定10人”看法的放弃)因此,本案不切合“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的条件。
原判认定的“该组织成员相对稳定”没有事实凭据。二审开庭时,对于本辩护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要求到达稳定的10人”的看法,公诉人引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382号(以下简称《2009年龄要》“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接纳种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的划定,认为云鹏公司是属于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
公诉人此辩解不建立。云鹏公司人员更迭是事实,并非制造假象。假象应该是指同一小我私家事情一段时间后,调往别处或脱离,过一段时间再次回来事情。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存在这种情况。本案只有一人脱离后,因公司缺少人手又被CYH叫回来短暂10天帮助。(二)CP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公司的组织、向导行为,并不能视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向导行为。一审把云鹏公司视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错误。
云鹏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正当挂号注册的公司,怎么就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了?那岂不是说工商局批准建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吗?把云鹏公司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由此推论出来的错误结论就是公司向导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向导者,公司划定就是黑社会行规、纪律,公司向导与员工的关系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层级关系。二审开庭时,公诉人认为辩护人上述言论属于攻击国家行政机关。
那我只能认为公诉人是为了反抗而反抗,而有意打压辩护人,或者是公诉人文字明白能力太差。CP在员工催收欠款历程中的违法或犯罪没有亲自指挥或发出指令,并没有在详细犯罪案件中起到“决议、指挥、协调”的作用。CP虽然组织员工开会,那都是相识催收欠款情况,摆设催收工具(谁的钱欠的久了该要了),CP没有告诉员工怎样收款,接纳什么手段收款。因为,CP跟CYH约定的是CP卖力资金,CYH卖力找贷款工具和催收(这在CP、CYH的供述中也获得证实)。
不能仅凭其他被告人“包罗摆设我带公司其他人去收账”(CYH供述)“公司主要是CP说了算,CYH有什么事情要找CP商量”(YQL供述)类似这些供述来推断或认定CP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向导者。没有一个被告人供述CP在详细案件中“决议、指挥、协调”。(三)本案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约。一审认定“约定俗成的纪律和要求:必须保持手机流通,随叫随到,未经请假不得脱离野三关集镇;讨债要有气势,让对方发生恐惧,但又不能下手太重。
”黑社会组织规约一般是为维持组织稳定或宁静而设定,并非像本案一审认定的这些,是一般公司都可能有的要求。好比出租车行业、维修行业,都有可能要求“必须保持手机流通,随叫随到”。
至于“未经请假不得脱离野三关集镇”,一般公司不来上班都得请假,是“不请假不得脱离公司”,远比云鹏公司这划定严格。CYH给其手下员工说过的“讨债要有气势,让对方发生恐惧,但又不能下手太重。”一方面是为了到达要回公司欠款的目的,跟“维持组织稳定或宁静”无关。
另一方面“又不能下手太重”也说明他们自己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恶性。而且这些所谓的规约,大部门是在特定场所对特定员工所讲,并没有用于约束所有员工。
当警方问CYH“你们在出去收账的历程中,公司有没有什么划定或要求?”CYH供述“有次我带人去收账的,在现场就只有我一小我私家说话,其他人有时候在车上都没有下来,我决议这样不行。回来后我跟CP说,去收帐的时候下面的人要资助说话,不能站在旁边或者不下车,我不知道CP有没有把这个意思告诉其他人没有。”(详见《组织特征卷一》CYH讯问笔录)可见CP并没有给公司员工定过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约。
本案不光没有维持组织稳定或宁静的规约,相反,LL和“秃顶”可以提出承包公司收账业务;LL嫌每月2000元人为低,没有提成而脱离(详见《组织特征卷一》WZG讯问笔录)。那里有这样松散、随便的黑社会啊?一审只抓住CYH说过“讨债要有气势,让对方发生恐惧,但又不能下手太重”这一句经由司法机关组合的话,而却忽视了CYH也曾讲过“不要随便打人,打人不是目的要钱才是目的”这样约束员工违法的话。
(详见《组织特征卷一》000047页WZG的《讯问笔录》和第000059页CY《询问笔录》)无论如何,特定场所随口说出的一句话,没有在公司中重复强调,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纪律都过于牵强。(四)云鹏公司为员工提供住宿、报销生活费是一般企业福利,与“对组织成员治理和控制”无关。原审认定“该组织为成员提供集中住宿,借此对组织成员治理和控制”。通过查阅各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云鹏公司为家不在当地的员工提供住宿条件,而家住野三关当地的HJB、TW,并没有住在公司。
为家不在当地的职工提供住宿也是一些企业的做法,这一方面体现企业的人文眷注,另一方面是思量降低企业的谋划成本(不提供住宿人为就要高,因为职工要租房,每月2000元的人为好几位员工都嫌低)。云鹏公司除了两位股东,员工最多时只有3人,两三小我私家集中治理什么呢?公司也没有强制员工团体住宿的要求。
在公安机关对HJB的《讯问笔录》(第4次2018年10月12日14:56至17:06时)中,当公安人员问“你在公司上班期间住宿是如何摆设的?”HJB答“住宿是在CYH到玉皇阁旅店开的房间里,一间标间,两个床,如果CP和CYH两小我私家有一小我私家没到房间睡,WZG就可以到铺上去睡;如果两小我私家都没来,那我和WZG两小我私家都可以到铺上去睡。CYH跟我说过,我万一没地方住,公司办公室楼上他们租的有屋,可以去公司办公室楼上他们组的屋里住,可是我一直都没有去公司楼上他们租的屋去过”(详见《组织特征卷一》第000050页)。可见,云鹏公司并没有强制员工住宿,以此控制员工。因此,所谓的集中治理、控制说没有证据支持。
“报销生活用度,支付牢固的人为和适当的奖励”,所谓的报销生活费,只是在特定情况下的电话费、食宿费而已。这是许多公司都有的做法,哪家公司不发人为?奖励(奖金)、报销用度是一般公司都可能有的对员工的激励机制,这怎么就成了黑社会的组织特征?如果激励机制是与员工详细违法犯罪相联系,好比说在催收欠款历程中谁动手打人奖励200元,这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规。而本案并没有这样的事实。(五)本案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层级关系。
原审认定“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CP、CYH为组织者、向导者,被告人YXF、CY为努力到场者,被告人WZG、LL、HJB、TW、CD、YQL为一般到场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上公司只有向导与员工关系,没有庞大的层级关系,CP、CYH以下的员工没有层级关系,在个案犯罪也没有形成层级关系。他们甚至都没有同时泛起在公司,怎么形成层级关系?“努力到场者”与“一般到场者”应该是在“形成稳定犯罪组织”的前提下,各成员比对出来的。而本案原审对十个被告人分出的两位努力到场者YXF、CY与6位一般到场者,除TW是在YXF、CY之后进入公司的,其他5位一般到场者都在两位努力到场者加入公司之前就已脱离公司。
而TW加入公司时,CY也已去职。通过辩护人在前面所列的各被告人入职去职时间表,事实上原审区分出来的“努力到场者”与“一般到场者”,只有YXF与TW两小我私家有9个月的时间同时在公司上班。因此,不存在努力到场者与一般到场者之分,只有在个案中的主次之分,个案之间比对中的罪轻、罪重之分。
(六)关于作案工具。一审认定的作案工具是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犯罪所买。
而通过各被告人的供述,这些所谓的作案工具确实为催收欠款防身所买,、。除YXF用甩棍砸过张学英家门一次,用棒球棍(YXF供述“类似挖锄棍的工具是我买的”)打过邓正波一次,再没有用于作案和伤害他人。在《组织特征卷一》WZG讯问笔录中,警方讯问“棒球贵、弹簧刀和甩棍是用来干什么的?”WZG答“CP、CYH没有明说,意识就是要我们把买的这些工具随时带在身边在外面追债和放码的时候可能会发生矛盾,和别人打起来了就可以使用”这一方面说明,CP、CYH没有告诉过手下员工这些工具用于催收欠款时主动攻击他人(逼债),另一方面,即便通过WZG的这些推测也不能看出这些所谓的犯罪工具是努力准备用来犯罪的工具。二、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证据在讯断书34页)一审认定“该组织通过非法放贷、开设赌场并放码聚敛钱财,其违法所得用于组织运动,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详见一审讯断书第19页)“经湖北咸丰振兴会计师事务所判定,云鹏公司的非法所得300.31288万元、非法放贷未收接纳入191.3万元。”(详见一审讯断书第20页)因上述“非法所得”“非法放贷未收接纳入”都是依据湖北咸丰振兴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判定这一证据得出的,而该判定结论因依据被告人口供作出,且没有判定人签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划定和司法会计准则,本辩护人已于2019年10月14日向法院递交了《重新判定申请书》。
法院的庭前集会决议最终还是没有同意重新判定。那么,这一个不正当的证据如果不在二审诉讼中予以否认,将给讯断留下硬伤。如果法院把判定结论否认,不作为二审证据使用,同样,法庭不能仅凭CP口供作出相关认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二项划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运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运动;”“一定经济实力”在《2009年龄要》解释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坐大成势,没有称霸一方,就无法考量或无需思量“一定的经济实力”《2015年龄要》解释“‘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生长历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生长以及实施违法犯罪运动的经济利益。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凭据当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一般掌握的最低数额尺度。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门用于违法犯罪运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生长,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赢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凭据前述司法解释,不难看出“经济实力”不即是“违法所得”。
特别要指出的是,“经济实力”不是指谋划流水和应收账款,也不是指犯罪所得。而本案云鹏公司仅在CP小我私家账户存有2916.27元,并没有到达《2015纪要》划定的“经济实力”的尺度。事实上云鹏公司不仅没有坐大成势,而且到2016年低随着CYH的实际脱离,只剩下CP带着一个员工清理欠款,到2017年因为大量借出去的款收不回来已经面临倒闭,人员也只有CP、YXF两人了。
自己公司的钱都要不回来,何谈称霸一方?此外,通过上述纪要、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中,经济特征更依赖其他三个特征,如果其他三个特征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建立,也无从谈起“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生长”。原审认定CP向亲朋挚友的乞贷为“资助”是错误!资助是指无偿给予的资助,而本案CP的债权人都是为了钻营利息收入而乞贷而CP及云鹏公司的,他们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分(即2%),年利率也就是24%,这些都在民间借贷许可的利率规模之内。一审更错误的是把CP从家里及怙恃家里借的钱认定为资助犯罪并予以追缴。
原审认定“被告人CP、CYH设立的云鹏公司及小我私家及家庭直接用于或资助违法犯罪运动的财物应依法没收和追缴。”如果这些债权人及CP家人是资助犯罪,那就应该把这些债权人、CP怙恃都抓起来以配合犯罪论处,才更切合一审法院的认定逻辑!事实上没有证据显示这些债权人、CP家人及其怙恃明知CP及云鹏公司从事违法犯罪运动而提供资金支持。正因为把CP及云鹏公司外乞贷错误认定为“资助”,才导致不计成当地认定云鹏公司违法所得及经济实力。
三、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三项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的行为特征划定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举行违法犯罪运动,为非作恶,欺压、践踏糟踏群众”“有组织地多次举行违法犯罪运动,为非作恶,欺压、践踏糟踏群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年1号指导意见》)第10条解释为“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或者根据纪律规约、组织老例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运动,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产业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有组织地多次举行违法犯罪运动,为非作恶,欺压、践踏糟踏群众”。(一)本案因云鹏公司详细案件都是为催收欠款而发生的案件,并非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或者根据纪律规约、组织老例而实施的违法犯罪。
催收欠款虽属于“利益”,但上述解释的本意绝非指单一一项即可,而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几项交织、混淆发生。(二)本案因云鹏公司催收欠款历程中发生的案件,都是偶发,并非有组织地违法犯罪运动。这里的“有组织地进多次行违法犯罪运动”的是指对犯罪运动事先有计划、有摆设,“有组织”并非指人所在的组织(云鹏公司)。
本案云鹏公司员工在催收欠款历程中发生的案件,开始的目的多数是找债务人催收欠款。在催收前不知道是否能找到债务人,也不知道债务人是否还款、什么态度。
在催收欠款历程中,与债务人发生口角或者找不到人,才使冲突进一步升级,以致生长为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案件。没有事先就商量好,或CP摆设要把哪一位债务人抓到公司关起来、找哪一位债务人去打他、去砸他家门、堵他家锁眼。因此,没有有组织地举行违法犯罪运动。(三)本案因云鹏公司催收欠款发生的案件,工具都是特定的债务人,没有“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产业权利”。
二审开庭时,公诉人辩称云鹏公司向不特定的人放款,所以侵犯的是不特定的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产业权利。公诉人此辩解不建立,放贷的不特定不即是收贷(催收欠款)的不特定。
收贷工具是特定的,因此欠款不还的人是特定的。(四)本案被告人没有“为非作恶,欺压、践踏糟踏群众”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三项划定的“为非作恶,欺压、践踏糟踏群众”,这里的“作恶”绝不是指一般违法犯罪行为,只管一般违法犯罪也是恶。它是指欺压、践踏糟踏群众。
欺压、践踏糟踏群众是指经常性地对社会不特定人(事发前无选择)许多人实施的居心伤害、敲诈勒索、强迫生意业务、寻讯滋事等行为。而本案除了赌钱案件外,都是围绕云鹏公司催收欠款发生的,工具都是云鹏公司的不还款的债务人,并没有对社会上不特定人实施违法犯罪。
二审公诉人辩称违法犯罪就是“为非作恶”。辩护人回应,如果违法犯罪就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为非作恶”,那所有犯罪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这个逻辑肯定是不建立的。
厥后,公诉人修正为“多次违法犯罪就是‘为非作恶’”这即是认可了辩护人前面的“经常性”,但这还不够,因为侵害工具的“不特定性”不是辩护人发现的,是前述司法解释《2018年1号指导意见》划定的。(五)本案被告人仅有的几起使用暴力行为,不切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暴力为基本犯罪手段的特征。
《2018年1号指导意见》第9条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运动包罗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运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运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本案云鹏公司员工追讨欠款历程中,很少使用暴力。只有两、三起(详细数我未统计),而且没有一起居心伤害案件发生。
不切合黑社会动辄使用暴力,以暴力为基本犯罪手段的特征。为避嫌断章取义,《2018年1号指导意见》第9条后半段划定,在此也有须要说一下。《2018年1号指导意见》第9条后半段“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显着,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发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产业宁静或者影响正常生产、事情、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罗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整’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后半段是建设在有前述暴力基础上的,如果没有实施过许多暴力,就不会有“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可以依托。(六)关于外号与纹身。外号分两种,一种是昵称,是同事、亲朋挚友凭据被称谓者的名字、曾用名、小名叫出来的。
一种是凭据某人的为人、特征,别人背地里叫出来的,也就是人送外号。本案提到的有CD,外号“向阳”,CYH,外号“云红娃”,YXF,外号峰子,TW,外号“威威”。这些显着是凭据本人名字,曾用名演绎而来,具有昵称性质。不是人送外号。
关于纹身,辩护人注意到本案增补侦查时,特意拍了有纹身的几被告人的纹身照片。黑社会可能有纹身,但不犯罪的人也可能有纹身,所以,纹身并不是黑社会的典型特征,不能据此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纵然讯断中没有对纹身作出明确认定或说明,事实上它会影响着司法人员。
所以提请法庭注意这个逻辑关系。四、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四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危害性特征划定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运动,或者使用国家事情人员的容隐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CP及云鹏公司没有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9年龄要》指出“关于危害性特征。
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团体的关键所在。”由于云鹏公司从事的是民间借贷,接触的只是向公司乞贷的人,而本案的被害人也仅限于这些人中的一少部门人,这里还包罗并不组成犯罪的“受害人”(将在后面的个案辩护中详述)。
因此,并不存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2018年1号指导意见》第11条第二款划定了认定“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尺度,我们就凭据各项划定来一一分析本案是否切合。第11条第二款划定“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运动,或者使用国家事情人员的容隐或者不依法推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举行违法犯罪运动的行为,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第(1)项划定“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谋划的多名群众,正当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运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诉的”本案被害人没有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诉的,相反大部门一审法院认定的寻讯滋事案、敲诈勒索案等案件,都是被害人报警的,并经由公安机关调整或处置惩罚。
这也是我们要求法院调取经由公安、法院处置惩罚相关案件档案的原因之一。第(2)项划定“对一定行业的生产、谋划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谋划、竞争等经济运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本案CP等没有对任何行业的生产、谋划形成垄断,也没有对任何行业准入、谋划、竞争等经济运动形成重要影响。第(3)项划定“加入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CP等被告人涉案的犯罪只限于因本公司债务而起的纠纷,没有“加入民间纠纷、经济纠纷”,更不行能“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4)项划定“滋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谋划、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云鹏公司员工在追讨欠款历程中虽有几起堵锁眼、堵门影响债务人生活的案件,但因债务纠纷引起,且人数有限,并没有“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第(5)项划定“滋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元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谋划、事情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谋划、事情的;”本案也没有这样的事实发生。第(6)项“多次滋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治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下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事情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元、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第(7)项划定“使用组织的势力、影响,资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职位,或者在党政机关、下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第(8)项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本案也没有第六至八项划定的事实发生。
特别提示:辩护人认为上述各项划定的行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应交替发生,并非指一两项就可套用该司法解释。CP到场的三起赌钱案件,都是在别人开设的赌场内放码提供赌资,并非恒久开设牢固场所的赌场,因此,也谈不上对这一行业的非法控制,没有在一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CP开设公司之初向银行贷款80万元,也已定期归还,没有造成银行贷款损失。特别要指出的是,云鹏公司员工在催收欠款历程中发生的案件,没有一起居心伤害案件,只有张世家因被拘禁跳楼逃跑造成轻伤这一起案件,相对算是最严重的案件了。综上,CP等人及云鹏公司既没有形成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也没有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综上所述,CP、CYH从建立云鹏公司的初衷是从事小额贷款,CYH对CP说“现在放息钱可以,利润很好”,CP“我晓得这行是可以,现在国家还支持民间小额贷款”(详见侦查卷《组织特征卷一》CYH讯问笔录)到厥后也仅围绕着放贷业务,在这个历程中虽有违法或犯罪,也是公司谋划历程中的违法犯罪,而不是以违法犯罪为主要手段聚敛钱财。
CP及云鹏公司并不加入社会上其他事务,对公司债务人以外的群众没有居心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生意业务等违法犯罪行为,这是本案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的区别,CP等人及云鹏公司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特征,不组成组织、向导、到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基于前面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分析,特别是“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分析,凭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管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对“恶势力”的界说,CP等也不组成恶势力犯罪。“4.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运动,为非作恶,欺压黎民,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CP等不具备这些特征。因此,应该根据普通的配合犯罪看待。第二部门 个案的辩护在举行个案辩护之前,我们必须强调,本案云鹏公司从事的民间借贷,是正当的。
在2019年10月21日以后因有新的司法解释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从事放贷不再正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全文》(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划定 “本划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举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可见法人(公司)是可以举行资金融通的。云鹏公司是法人单元,其从事借贷是正当的。
凭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划定,只是年利率横跨24%部门(已经自愿推行的,年利率横跨36%部门)不正当,不受执法掩护。其正当部门仍应受执法掩护。2019年7月23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管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划定“违反国家划定,未经羁系部门批准,或者逾越谋划规模,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工具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划定,以非法谋划罪治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要到2019年10月21日才生效。该司法解释也恰恰说明晰云鹏公司所从事的民间借贷不冒犯刑法,之是横跨法定利率部门不切合民法例定而不受掩护。一、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本案的认定的寻衅滋事罪多数因债务纠纷,催收欠款而引发,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划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吓唬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开场合起哄生事,造成公开场合秩序严重杂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凭据上述《刑法》条款划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开场合起哄生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我们特别要注意上述执法条款的“随意”“任意”等字眼,这是寻衅滋事罪的典型特征,犯罪行为一般是对不特定工具,无明确目的性,多数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这样的寻衅滋事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的典型特点。
而本案的的一审认定寻衅滋事罪多数因债务纠纷,催收欠款而引发,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有着本质的区别;被告人以追回欠款为目的,一些案件虽因被害人不愿意还款或无能力还款而又没有努力还款的态度而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但与寻衅滋事罪划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有区此外。因此,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划定寻衅滋事行为。本辩护人认为只有在张学英家墙上写字那一起案件组成寻衅滋事罪。
其他都不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也明确划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吓唬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品评制止或者处置惩罚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这也是我们要求法院调取经公安机关处置惩罚过案件的档案质料的原因之一。
二、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没有详细形貌,我从敲诈勒索罪的学明白释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吓唬、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敲诈勒索”的文义联合学明白释, “敲”是“威胁、要挟”,“诈”是“将要实施某行为”,“勒索”是无凭据强迫性被害人交出财物。
敲诈勒索的典型行为特征是如被害人不给财物,以将要实施某些行为(不限于暴力行为,也可以是被害人的隐私等)威胁、要挟被害人。这里“将要实施的行为”并没有实施,如果已经实施了而取得财物就不组成敲诈勒索罪。如,已经实施暴力行为取得财物,则组成抢劫罪。本案认定的敲诈勒索罪,都是以正当的借贷关系为前提(本金及正当利息部门),以双方约定利率为基础,在债务人久拖不还欠款的情况下,再打欠条。
虽然利息横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部门不受执法掩护,但这与敲诈勒索罪的无凭据勒索行为还是有着本质区此外。三、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CP有期徒刑3年4个月,量刑过重。
本案的非法拘禁罪,没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划定的致人重伤的情节,因此应在三年以下量刑。同时,要思量到组织、向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建立,CP并非每一起非法拘禁案都到场,不应对其没有到场的非法拘禁卖力,CP也无《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划定的侮辱、殴打受害人等从重处罚情节,因此,也不应该顶格判3年,以上请在量刑时思量。四、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辩护。
一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CP有期徒刑6个月。本案三起非法侵入住宅案都是员工私自而为,并无人指使,因组织、向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建立,CP不应对非法侵入住宅案卖力。
五、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关于开设赌场罪,刑法没有详细划定罪状,我们认为开设赌场罪应是经常性地提供牢固赌钱场所,并组织实施赌钱运动的行为。
CP只是为别人开设的赌场提供资金以赚取利息。因此,不组成开设赌场罪,只涉嫌赌钱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理赌钱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划定“明知他人实施赌钱犯罪运动,而为其提供资金、盘算机网络、通讯、用度结算等直接资助的,以赌钱罪的共犯论处。
”一审法院用“浓墨重彩”地给我们描绘了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随处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开设赌场。但综合各被告人的供述和本案其他证据,本案是云鹏公司在运作历程中,特别是在催收欠款历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其影响规模有限,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应一般配合犯罪看待,不组成组织、向导、到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人谢谢法庭开庭,给我们公然辩护的时机。
也希望法院凭据事实和执法给予被告人公正的讯断。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取。
谢谢!辩护人:状师姜杰北京姜杰状师事务所2019年11月30日《时事与执法》关注时事法治资讯,解读热点执法问题。《时事与执法》是跨平台媒体号,在各大新闻平台、客户端都可订阅。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北京姜杰状师事务所状师姜杰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务必保留本文完整性:包罗作者署名信息、媒体号信息都不能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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